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8 16:57:1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现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所授予学位的专业及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设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三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的组成体现教授治学,成员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

    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组成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含副高)专家七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备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一名兼职秘书,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查决议学士学位授予;

    (三)审查决议硕士学位授予;

    (四)审查决议博士学位授予;

    (五)研究、处理或复议授予学位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样要求)。

    学校学位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召开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处(或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全面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

    (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的学位申请;

    (四)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者,分委员会不予审核。如涉及非学术的特殊情况(如答辩组织、程序等),分委员会应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

    (五)对学位论文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分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可作出由学位申请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八条 根据我校目前的专业设置,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相应授予的学士有:哲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教育学学士、文学学士、历史学学士、理学学士、工学学士(含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医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和艺术学学士。

    第九条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我校完成大学本科学历教育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各项要求,获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者。

    3.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或虽受过相应处分,但毕业时处分已解除者。

    4.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位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凡违反上述第十条第(一)项第1则者。

    2.毕业时思想品德鉴定为不合格者。

    3.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毕业时仍未解除处分者。

    4.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夜大本科毕业生

    (1)同第十条第(一)项第1则;

    (2)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通过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通过学校组织的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在内的“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5)在规定的申请学位的期限内申请(即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至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6个月内)。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同第十条第(一)项第1则;

    (2)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符合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毕业条件;

    (3)参加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在规定的申请学位的期限内申请(即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至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6个月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夜大本科毕业生

    (1)凡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第1则者;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因违纪受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处分者;

    (4)参加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考试未通过者;

    (5)参加学校组织“主干课程”考试未通过者;

    (6)超过了申请学位的期限;

    (7)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不符合毕业条件;

    (2)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3)未通过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考试;

    (4)超过了申请学位的期限;

    (5)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纪律规定;

    (二)通过所在专业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考试;

    (三)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中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四)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对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有关材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材料报教务部审核。

    3.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

    1.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连同其有关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省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等)送教务部初审。

    3.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自考主办单位提出推荐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省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报教务部审核。

    4.学校组织初审合格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进行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在内的“主干课程”考试。

    5.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及材料报教务部审核。

    6.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

    (一)经德智体全面考核,符合本办法总则规定。

    (二)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核通过,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外语应通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考试。

    (四)能根据本专业的需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五)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六)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虽受过相应处分但毕业时处分已撤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1.凡违反本办法总则规定者;

    2.毕业时思想品德鉴定为不合格者;

    3.没有按规定的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者;

    4.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要求

    (一)学位课程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3.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学位课程累计学分不低于21学分、学位与非学位课程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理学专业不低于35学分),方可申请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占研究生全部学习时间的二分之一。

    学术型硕士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其研究成果(学术论点和实验方法等)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能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对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参见《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可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撰写要求参见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

    1.没有独立见解;

    2.请人代作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3.重复前人的实验,得出的结论没有创新,不具备理论水平或应用价值;

    4.论据、数据弄虚作假或严重错误。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准备

    (一)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提交学位申请书,申请一经受理,即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准备。

    (二)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适时提交论文,送导师审阅。导师对论文进行评阅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一名必须是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若有一名评阅人的意见是否定的,则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校外评阅人,若两名评阅人的意见均属否定的,则此次学位申请无效。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填入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简称评议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议书最迟应在答辩前十天内交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书内容包括:

    1.论文有无新见解;

    2.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3.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4.论文写作是否严谨、科学;

    5.论文存在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6.论文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能否进行论文答辩等。

    (五)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2万字左右)及其摘要(中文800字左右,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翻译)等,一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凡需要保密的论文须有正副本,保密部分写入副本,并注明密级及保密年限。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简称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成员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校外专家一般应来自企业)。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指导教师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答辩。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三)根据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首先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做出表决;在论文答辩表决通过的基础上,再结合其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表决。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答辩委员会成员为五人,四票及四票以上视为通过)。表决结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记录,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若学位申请人在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两项表决中有一项以上的结论为不通过(不同意),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其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论文答辩进行表决。

    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约30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向学位申请人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秘书应如实记录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并形成正式答辩记录。

    (四)暂时休会,学位申请人回避。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形成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及决议。答辩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或补充。

    (五)学位申请人到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及时将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等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上述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于学校规定的时间报研究生管理部门,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硕士学位档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其决议与学位材料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归档。

    学位申请人应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及提交方式由图书馆另行通知。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及要求

    博士学位的所有课程,应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学位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非学位课程各科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深圳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执行。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的,应提交相关的出版著作、发明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学校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篇幅:文科约十万字,理工科约八万字。论文摘要约三千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论文应对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

    (三)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八条 预答辩及学位申请

    博士研究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和培养计划中有关环节的工作,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两篇与学位论文研究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可以申请进行预答辩。在预答辩前,指导教师应对论文选题意义和学术水平写出详细评语,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聘请5名同行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二分之一)对论文进行评议和预答辩,其中提出不同意见的评议人少于2人(含2人)可视为预答辩通过。预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议及预答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论文,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提交学位申请。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聘请评阅人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予以受理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三名(其中至少两名应是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答辩前,评阅专家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

    (二)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送审,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论文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寄送评阅专家。鼓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双盲”评阅。

    (三)评阅结果

    1.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学术评议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2.若有一名评阅人的意见是否定的,则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校外评阅人,若有两名评阅人出具否定意见,则此次申请无效,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同意答辩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为答辩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简称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指导教师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答辩。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或三)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首先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做出表决;在论文答辩表决通过的基础上,再结合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表决。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答辩委员会成员为五人,四票及四票以上视为通过;如答辩委员会成员为七人,五票及五票以上视为通过)。表决结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记录,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若学位申请人在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两项表决中有一项以上的结论为不通过(不同意),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其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再次进行表决。

    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公开(涉及保密内容的论文除外)。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40-6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其间,秘书应如实记录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并形成正式答辩记录。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简要介绍申请人情况,并就学位论文的学术背景等予以必要的补充,完毕后离场。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提供的学术评议书。

    3.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展开讨论并进行表决,形成正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七)申请人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合影,照片存档。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三条 答辩结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及论文答辩照片等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上述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于学校规定的时间报研究生管理部门,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博士学位档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其决议与学位材料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归档。

    学位申请人应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及提交方式由图书馆另行通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办理,其学位论文一般应采用中文撰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三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否则将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证书下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一律不予补发。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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