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2020~2021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专题申报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1 17:28:1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2021 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专题申报指南

 

专题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专题(20200503

一、国际科学研究合作项目

(一) 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牵头,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机构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等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联合开展前沿理论、科学方法、技术实验等方面的合作研究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一是联合港澳机构共同开展的国际科研合作项目;二是与我省签订合作协议的美国友好省州、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新西兰卓越研究中心、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在有关领域详见附件 2的合作项目;三是应对国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本专题项目须联合至少 1 家国外参与单位。

 

2.项目参与各方须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需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并符合我国与合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相应协议文件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3.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参与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4.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 需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

5.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5 1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6.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粤澳联合创新领域(粤港/粤澳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三) 考核指标。

1.与合作外方联合发表的高质量论文(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代表作不少于 1 篇,论文代表作须反映合作各方在项目研究中的贡献。

2.形成研究领域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或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不少于 1 项,并完成热点报告、研究进展或综述报告不少于 1 篇。

3.合作期间,主要合作方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工作访问(我方主申报单位项目团队赴外方合作单位或外方合作团队来访我方项目承担单位均可),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团队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

4.合作期间,主要合作各方至少联合举办 1 次研究项目相关领域的技术交流活动(形式、规模、举办地不限,但须有项目单位外的本研究领域科研人员参加)。

5.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 1 名。

6.应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50 万元。

二、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一) 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联合国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联合研发、技术示范和技术转移合作项目。重点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重点关注我省“双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按照项目目标分两个方向进行支持。支持方向 1以推动国内产业技术进步为目标的项目。支持方向 2以在合作国推广示范我省先进适用技术为目标的项目。

根据我省与有关国家机构间的合作协议,本类项目优先支持与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日本近畿经济产业局环保节能领域合作(详见附件 2)。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本专题项目须联合至少 1 家国外参与单位。

2.申报“支持方向 1”,须广东省企业牵头或有至少 1 家广东省企业参与;申报“支持方向 2”,须广东省企业牵头或有至少 1 家企业(不限国内或国外)参与。

3.项目参与各方须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需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并符合我国与合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相应协议文件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4.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5.企业(不限国内和国外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 需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6.申报“支持方向 1”,国外参与单位须已具备国际或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须提供有效证明);申报“支持方向 2”,粤方单位须已具备国际或国内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适用性成果(须提供有效证明)。

7.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5 1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8.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粤澳联合创新领域(粤港/粤澳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三) 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绩效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 项。

2.“支持方向 1”:完成产业技术“引进来”的转移转化成果不少于 1 项;“支持方向 2”:完成产业技术“走出去”的转移转化成果不少于 1 项。

3.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科技合作人才合计不少于2 名。

4.推动我国产业技术进步或我国先进适用技术在合作国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经济效益(需提供有效证明)。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最高资助 100万元。

 

 

专题二:发展中国家科研人员能力提升培训项目(20200504

(一) 支持内容。

支持承担国家部委和我省重点任务,面向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盟成员国等国家的科研人员,重点围绕我省科技创新政策与管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两类内容在广东省内举办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培训班。项目实施周期为 1 年(自项目正式立项之日起计算)。

培训班需围绕我国总体外交战略,服务我省重点外事工作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参与,有明确市场拓展目标并提供经费或其他条件支持的项目。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申报单位需具备标准化培训服务体系和专业培训资源渠道, 能够聘请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与培训目的和内容相符、在领域或行业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专家(含外籍专家)进行授课。

3.培训内容围绕科技创新政策与管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两个领域开展。

4.学员须为来自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盟成员国等国家的科研人员(含科研管理人员);学员所属国别数量应不少于 3 个国家;办班规模以 20 人及以上 20 天、30 人及以上 15 天为基准。

5.不支持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省级部门经费支持的专项培训项目。

(三) 考核指标。

1.在广东省内按指南要求举办 1 个科技创新能力培训班。

2.提交总结报告 1 篇。

3.在专业媒体或综合性媒体上至少有 1 篇项目报道。

4.项目实施注重实效,符合国际惯例,不铺张浪费。

5.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事前资助,每项 50 万元。

 

 

 

专题三:外籍青年科研人员来广东进行学术交流与工作 

20200505

(一) 支持内容。

支持外籍青年科研人员来广东进行为期 3 个月、6 个月或 12 个月的学术交流与工作。资助经费作为工作和生活津贴,主要用于补贴外籍青年科研人员在广东的学术研究与调研活动、食宿、交通、保险等支出。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自项目正式立项之日起计算)。

优先支持创新型国家的外籍青年科研人员到广东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进行学术交流与工作。

(二) 申报条件。

1.牵头申报单位在 2 年内(以本指南发布之日为准接收外籍青年科研人员在本单位完成为期 3 个月、6 个月或 12 个月的学术交流与工作。3 个月学术交流与工作须在广东境内停留 90 天以上, 6 个月学术交流与工作须在广东境内停留 150 天以上,12 个月学术交流与工作须在广东境内停留 300 天以上(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2.来访的外籍青年科研人员应为 1980 1 1 日以后出生, 且具有外国国籍;具有硕士学位且在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工作 5 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工作 2 年以上;目前应为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在职科研人员。

3.本专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接收来访人员项目的相关负责人(本专题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其他省级项目的在研限项条件)。

4.不重复支持以往年度外籍青年科研人员来广东进行学术交流与工作专题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立项项目已经支持的外籍人员。

5.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外籍青年科研人员来广东进行XXX 学术交流与工作”的格式填写,其中“XXX”指具体的研究领域或方向。

(三)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资助交流期限和金额分别为:3 个月 3.6 万元/人、6 个月 6 万元/人或 12 个月 12 万元/人。

资助经费采取“包干制”一次性下达牵头申报单位,具体经费管理由牵头申报单位负责。批复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结题材料,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集中材料验收。

(四) 结题要求。

1.由来访的外籍青年科研人员与牵头申报单位人员共同发表论文不少于 1 篇。

2.提交结题验收报告 1 篇。

3.提交牵头单位出具的能证明外籍青年科研人员来广东进行学术交流与工作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记录、工作记录等)。

 

专题四:广东青年科研人员赴海外进行学术交流与工作20200506

(一) 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内青年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际高水平科研项目,在海外进行为期 3 个月、6 个月或 12 个月的学术交流与工作。资助经费作为工作和生活津贴,主要用于补贴广东青年科研人员在海外的学术研究与调研活动、食宿、交通、保险等支出。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自项目正式立项之日起计算)。

优先支持参与欧盟科技计划项目、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联合国相关机构发起的科研项目,以及参与与我省签署合作协议的国外机构的项目,包括巴基斯坦总理国家科技工作组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平台建设、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有关领域的合作项目(详见附件 2)。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 2 年内(以本指南发布之日为准派出本单位全职青年科研人员在海外完成为期 3 个月、6 个月或 12 个月的学术交流与工作。3 个月学术交流与工作须在海外停留 90 天以上,6 个月学术交流与工作须在海外停留 150 天以上,12 个月学术交流与工作须在海外停留 300 天以上(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2.本专题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青年科研人员,并拟由申报单位派遣赴海外进行学术交流与科研工作(本专题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其他省级项目的在研限项条件)。

3.项目负责人应为 1980 1 1 日以后出生,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硕士学位且在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工作 5 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工作 2 年以上。

4.不重复支持以往年度“青年科研人员赴海外进行学术交流与工作”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立项项目已经支持的科研人员。

5.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广东青年科研人员赴海外进行XXX 学术交流与工作”的格式填写,其中“XXX”指具体的研究领域或方向。

(三)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资助交流期限和金额分别为:3 个月 3.6 万元/人、6 个月 6 万元/人或 12 个月 12 万元/人。

资助经费采取“包干制”一次性下达牵头申报单位,具体经费管理由牵头申报单位负责。批复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结题材料,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集中材料验收。

(四) 结题要求。

1.由项目负责人与国外接收单位人员共同发表论文不少于 1篇。

2.提交验收结题报告 1 篇。

3.提交国外接收单位出具的能证明项目负责人在海外进行学术交流与工作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记录、工作记录等)。

 

专题五:“海外名师”项目(20201401

(一) 支持内容。

为加强引才引智工作,健全柔性引才机制,扩大与国(境) 外(含港澳台,下同)人才智力的交流合作,全力打造活跃、开放的创新创业生态,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人才高地,特组织实施 20202021 年度“海外名师”项目,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把海外名师、名家、名医、名匠、名人“请进来”,来粤短期开展科技、教育、人文、医疗卫生、艺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性交流合作。

支持重点包括:

1.支持双方在科学研究、工程建设、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2.支持双方在科技创新治理、科学伦理道德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知识产权国际运营、科技中介服务、国际经济法律实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3.支持双方在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新闻学、艺术学、设计学、图书馆学等人文社科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4.支持双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5.支持粤东西北地市申报本项目并单列评审。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内设立,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高职院校、技工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主体,或为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2)具有明确的国际交流合作需求和工作计划。

(3)内控管理制度完善,并能为短期来粤工作的海外名师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

2.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条件

申请人应当为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的全职人员(即广东省内法人单位的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或具有与项目相关的技术专长,能够推动所在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3.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

申报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所在单位的“海外名师”项目申报事宜,由申报单位集中审核后,统一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申请。

4.来粤海外名师要求

本项目所指的海外名师,主要是指在境外任职或从事专业研究、专业创作的专家学者,其身份主要包括:外国国籍人士, 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此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国际知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其它各类人才。

(三) 本项目不受理下列情况。

1.由省财政科研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申请。

2.申请人同时申报 2 个及以上海外名师项目。

3.商务往来、旅游观光或休闲度假等与项目要求不相符的活动。

4.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四) 资助方式。

1.本项目实行事前立项、择优资助。

2.本项目立项数不超过 400 项,实行定额资助,每个项目资助2 万元。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项目不超过 60 个。财政资金一次性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3.财政资金使用采取“包干制”方式,用于资助海外名师及其助手或亲属(仅限 1 名)的国际往返旅费、生活补贴以及相应的食宿、交通等相关开支。超出部分由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行解决。

4.应邀来粤参加疫情防控的海外名师,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强化科技攻关,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文件通知》(粤高科字〔202039 号)精神予以资助。

5.贯彻《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外国专家疫情防控服务和支撑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办专〔202031 要求, 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努力创造条件,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便来粤的海外名师,利用远程视频、网络办公等多种方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对采取上述方式实施的海外名师项目,可按省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等方式核准海外名师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 考核要求。

1.项目应于 2020 9 1 日~2021 8 31 日内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执行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拟邀请的海外名师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来粤交流,经报备同意后,可改邀请其他同等水平和层次的海外名师。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拟邀请的海外名师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考核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为辅。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出具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省外专局)备案,作为结题依据。

3.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计划实施,邀请 1 /次及以上海外名师来粤开展交流合作,在粤行程安排应当科学合理,举办讲座报告、学术会议或进行考察交流,扎实推动所在专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4.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适时适度对海外名师来粤开展交流合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六) 其他相关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来粤的海外名师的健康保护和管理,防止疫情跨国传播。

 

专题六: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一) 支持内容。

响应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体系的需求,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牵头联合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开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交流项目,引进国际高端学术交流项目落户广东,培育若干国际科技创新活动品牌,拓展“国际朋友圈”,提升广东省科技创新的国际影响力,加快集聚国际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本年度重点支持领域为医疗与公共卫生、信息技术、创新治理。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自项目正式立项之日起计算)。

(二) 申报条件

          1.牵头申报单位应在过去2 年内承担过不少于2 项所申报领域的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在所申报领域成功组织过 1次不低于本专题考核指标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2.牵头申报单位必须联合至少 1 家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共同组织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3.优先支持在所申报领域主办、承办或协办过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交流项目的单位牵头申报。

4.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XXX 学术交流项目”的格式填写,其中“XXX”指具体的学术交流项目名称。

(三) 考核指标。

1.项目实施注重实效,符合国际惯例,不铺张浪费。

2.交流项目总参与人数不少于 150 人,参会院士(含海外院士、

知名国际科技组织会士)不少于 2 人;除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人员外,其他单位参加的人员占比不少于 80%,且每单位最多选派 3 名参加人员(多于 3 名按 3 名计)。

3.完成会议论文集或项目成果资源报告含项目总结、主旨演讲、学术报告等)。

4.在专业媒体或综合性媒体上至少有 1 篇项目报道。

5.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在境外举办的项目,每项资助 30 万元;在境内举办的项目,每项资助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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