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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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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1-13 00:57:52 来源: 浏览次数:

深大[2014]207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造就勇于创新、追求卓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个人奖项:

(一)学业优等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社会工作优等生;

(四)文艺体育优等生;

(五)学术创新优等生;

(六)特殊贡献奖。

第三条  申报先进个人奖项,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评选学年度和评选期间没有受到校、院(部)党、团或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评选学年度内所有课程及格。

第四条  先进个人评选的依据及条件:

(一)学业优等生。以评选学年度内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进行评选,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平均学分绩点根据《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计算。

(二)优秀学生干部。以所担任的学生组织职务工作绩效为依据进行评选,评选条件为:学生在评选学年度内担任相关职务半年以上(无故离任或被免职者不得参评);任职期间工作绩效鉴定为优秀。

学校党政部门直接指导、管理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相关部门鉴定工作绩效并组织评选;学院(部)指导、管理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部)鉴定工作绩效并组织评选。

工作绩效鉴定及评选结果须公示,为期2天。公示期间,评选相关单位受理学生异议与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三)社会工作优等生。以社会服务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评选条件为: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受到校级以上单位或组织书面表彰。

(四)文艺体育优等生。以文化艺术、体育比赛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评选条件为:在校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成绩优秀,获得书面表彰。

(五)学术创新优等生。以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的成果为依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评选:

1.在国家、省、市级报纸、刊物上发表理论研究文章;

2.因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专业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得过校级以上的奖励;

3.参加由老师牵头或指导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是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之一。

(六)特殊贡献奖。主要表彰在社会工作、文艺体育、道德风尚、学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受到重大表彰的学生。

第五条  先进个人评选与奖学金评定挂钩。各先进个人奖项对应的奖学金等级及获奖比例如下:

(一)学业优等生可获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参评学生总数的18%,其中特等奖占1%,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2%。

(二)优秀学生干部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参评学生总数的4%,其中一等奖占0.5%,二等奖占1.5%,三等奖占2%。学校党政部门直接指导、管理的学生组织,评选指标单列,获奖比例为不超过评选学年度内全校参评学生总数的1%。

(三)社会工作优等生、文艺体育优等生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国家级或以上、省级或市级表彰者可以申报一等、二等奖学金,不设比例,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获校级奖励者可以申报三等奖。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参评学生总数的2%(具体细则另发)。

(四)学术创新优等生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国家级或以上、省级、市级、校级表彰可以申报评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不设比例,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具体细则另发)。

(五)特殊贡献奖。不设比例,由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学校审定批准。

第六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退伍复学学生回校后即可申请服役期间奖学金,其中,在部队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者,回校后当年获深圳大学特等奖学金;获团嘉奖及优秀士兵称号者,回校当年获一等奖学金;获营级以下(含营级)嘉奖者,回校当年获二等奖学金;其他同学获三等奖学金。奖学金以最高一项计发,不重复获奖。

第七条  每年的9-11月为先进个人评选时间。

评选学年度从上一年的9月1日起至当年的8月31日止。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以学生在评选学年度产生的成绩为依据。

学院(部)获奖人数,以评选学年度内可参评人数为基数,按各类奖项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学生跨学年转专业/学院(部)的,在转入专业/学院(部)参加评选;非跨学年转专业/学院(部)的,在原专业/学院(部)参加评选。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部)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院(部)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机构,组长由学院院长、书记担任。

(二)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和学院(部)实际,制定本院(部)评选工作细则。细则内容应包括学院(部)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评选程序、考评单位划分、申诉机制等。细则制定应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并公示,经学院(部)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以最大共性组建考评单位,按年级或专业或自然班等,成立基层评选工作小组。

基层评选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奖项的申报和评选,公示评选结果(第1榜),并受理学生异议与投诉。

(四)学院(部)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汇总结果(第2榜),并受理学生异议与投诉。

(五)学院(部)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将两榜公示后的获奖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部门,由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对“社会工作优等生”、“文艺体育优等生”一、二等奖及“学术创新优等生”进行评选,公示审核和评选结果(第3榜),并受理学生异议与投诉。

(六)各榜公示须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期均为2天,逾期不再受理。

(七)学生对评选结果有疑问的,可向相应评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提出异议或投诉,各评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须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须对评选结果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八)学生工作部门将公示后的获奖候选人名单报学校,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发布先进个人表彰决定及正式获奖名单。

第九条  奖学金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十条  表彰奖励办法:

(一)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按学期发放奖学金,其个人评选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荣誉可以兼得,奖学金以最高一项计发。

(二)连续三年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毕业时应作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优先推荐为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如受到党、团或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撤销荣誉称号并停发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2015学年度开始施行,原《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深大[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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