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深圳大学学生助学金评审办法

字体:
分享
日期:2016-11-13 01:07:06 来源: 浏览次数:

        深圳大学学生助学金以社会捐赠的资金为主,分为若干项,一般以捐赠者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命名,全部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充分利用这部分资助款项,保证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困难的学生自立、自强,努力学习,奋发成才,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在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学习勤奋,遵纪守法,没有违纪犯法记录;

3.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在校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

4.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二、申请程序及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详细书面申请,并提交父母单位、街道居委或村委开具的有关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

(1)在家庭收入计算中(以年计算),职工的固定收入应包括基本工资、地区生活物价补贴、副食品补贴、房补、月奖金、年奖金等各类别收入。

     (2)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应包括农田收入及副业等其他收入。

2.各院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特别是在校生活消费水平,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并把初审名单在全校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天内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投诉。

4.学生工作处把经审核的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助学金的发放由各院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助学金的取消

1.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学年度继续获得助学金的资格:

(1)因违法犯纪受到学校处分;

(2)滥用助学金,挥霍浪费;

(3)学习松懈,成绩明显下降;

(4)中途退学或休学。

2.对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助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收回所领全部助学金,并按《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