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学生助学金评审办法
深圳大学学生助学金以社会捐赠的资金为主,分为若干项,一般以捐赠者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命名,全部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充分利用这部分资助款项,保证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困难的学生自立、自强,努力学习,奋发成才,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在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学习勤奋,遵纪守法,没有违纪犯法记录;
3.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在校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
4.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二、申请程序及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详细书面申请,并提交父母单位、街道居委或村委开具的有关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
(1)在家庭收入计算中(以年计算),职工的固定收入应包括基本工资、地区生活物价补贴、副食品补贴、房补、月奖金、年奖金等各类别收入。
(2)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应包括农田收入及副业等其他收入。
2.各院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特别是在校生活消费水平,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并把初审名单在全校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天内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投诉。
4.学生工作处把经审核的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助学金的发放由各院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助学金的取消
1.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学年度继续获得助学金的资格:
(1)因违法犯纪受到学校处分;
(2)滥用助学金,挥霍浪费;
(3)学习松懈,成绩明显下降;
(4)中途退学或休学。
2.对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助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收回所领全部助学金,并按《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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