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深大学部[2014]27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精神和上级有关加强勤工助学管理的指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劳动观点,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及增强知识与实践结合、动手能力等。同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保障。
二、岗位设置
1.原则
(1)岗位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学生能力。
(2)岗位工作时间不影响学生学习。
(3)要求环境安全,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2.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内容分为助管、助研和助工三个类型。
(1)助管工作是指党政工团等事务管理以办公室工作为主的辅助工作。
(2)助研工作是指实验室管理、计算机及网络建设与维护、图书资料管理等以技能为主的辅助工作。
(3)助工工作是指校园安全、场馆服务、餐饮服务及档案服务等以劳务为主的辅助工作。
3.管理
(1)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在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向学生部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申报设岗计划。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部不负责支付劳动报酬。
(2)经学生部审核同意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将在勤工助学网上公布,用人单位公开招聘、择优推荐录用本校全日制学生上岗。
(3)用人单位须指定一名在编人员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管理,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学生聘用、培训、考勤、绩效考核、解聘等。
(4)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监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到各用人单位走访,了解学生用工情况。对用工不实的岗位,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可暂停该岗位。
(5)学生勤工助学每人每月总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0小时,用工单位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
三、招聘用工
1.用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意见第二节第1款原则。
2.对申请勤工助学且每学年经过学生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深圳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内学生学号或姓名显示加粗橙色的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橙色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困难生)。
3.有意向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每学期初须在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选择意向岗位。学生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如可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宿舍地址、宿舍电话、移动电话等),应及时登录勤工助学网站进行更新。
4.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完成拟聘学生的招聘手续,经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同意后,学生须登录网上系统点击同意参加该工作,并经学生所在学院进行网上审批。经学生本人、所在学院、用人单位、学生部都在网上确认同意后方可正式上岗。如有一方未在勤工助学系统上同意,此用工无效。
5.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须对其进行岗位工作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6.用人单位如解聘勤工助学学生,须在解聘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上进行解聘登记,注明解聘原因。
四、薪酬计算和发放
1.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由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教师按月对学生的出勤、工作量、表现、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登记。登记表格由各用人单位保管,备查。
2.根据学校批准,勤工助学报酬标准为:助管12元/小时,助研14元/小时,助工16元/小时。
3.每月6日前(寒、暑假除外),用人单位须在深圳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填报学生上月工作量及工作评价,并将单位审核报表报送学生部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的,原则上只可顺延至一个月内补报(寒、暑假顺延)。顺延后还不能及时上报的,将暂停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用工。
4.每月10-12日(寒、暑假除外)学生前往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核对工作报酬并签名确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于两个工作日后办理校内财务手续发放报酬。未签核报酬的,按财务规定将无法发放报酬。学生如连续两个月不按时签核报酬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将中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并通知用人单位。
五、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生部颁布的管理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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