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深圳大学学生行为守则

字体:
分享
日期:2016-11-14 15:15:14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加强学生规则教育和规则意识养成教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校训“三自”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大学学生管理手册》,特重申如下守则:

一、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第一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或有违校规校纪之行为;明礼修身、志存高远,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增强社会担当意识和责任感,不得从事有违社会公德、伦理道德之行为。

第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或其他扰乱社会秩序之活动;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宣传品等。

第三条 文明使用互联网,不得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条 公道正派,不得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

第五条 知荣明耻,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得有偷窥、骚扰、胁迫、调戏、侮辱、猥亵等行为,不得有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等行为。

第六条 尊重他人隐私,不得偷拍、偷录、传播他人隐私。

第七条 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严禁赌博、酗酒;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其他暴力行为。

第八条 远离毒品,不得持有毒品、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

第九条 崇尚科学、树立正确宗教观念,不得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

第十条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倾向和不文明行为,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

二、严于律己 勤奋学习

第十二条 以学业为本,刻苦学习、严谨求实,不得从事有违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之行为。

第十三条 遵守《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每学期开学时须在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按时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严禁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之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 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深圳大学考场纪律》,不得违反考场纪律,严禁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通过网络、文字等方式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信息,不得买卖论文、试题或考试答案。

第十七条 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不得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各类奖励评选中弄虚作假。

三、坚守规则 履约践诺

第十九条 尊师爱校、诚信友善,积极践行“自立自律自强”之校训精神,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之行为。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之课外活动,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害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成立或开展活动;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之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之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但不得影响正常课堂学习。

第二十三条 遵守《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和《深圳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不得私自调宿,不得租借、转卖床位给他人;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留宿异性;不得私拉乱接电源或使用冰箱、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棒、煤气(瓦斯)炉等违规电器。

第二十四条 遵守学生社区公约,知行统一,不得在社区饲养各类宠物;不得因上网、打游戏、看影视、听音乐、聊天、照明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破坏或违规使用消防设施,不得违规占用消防逃生通道;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不得高空掷物等。

四、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全体学生均应恪守本守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违纪行为的,严格依照《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深大〔2014〕147号)和《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暂行)》(深大〔2015〕159号),给予相应处分。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