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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医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1 点击数: 【字体:

深圳大学医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置管理办法

为保障实验中心教学的顺利进行,保护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三废,以免污染环境,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环境管理监督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实验室三废是指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包括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

2、实验室配备专门临时存放废液、废渣的容器具,实验结束后,对达不到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液和废渣,各实验室应统一收集并遵照本规定统一处理。

3、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物的管理工作,专职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4、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中心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学院与设备管理处并提出具体意见。

5、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6、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废碱需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回收、保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定期收集,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7、过期失效、报废的试剂药品不得随意丢失,应退回仓库统一处理。

对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使用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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