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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1 点击数: 【字体:

深圳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学院教学、科研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1. 实验动物是指在教学和科研中饲养和应用的所有动物,即经人工繁育、品种清楚、遗传背景明确,用于各种动物实验的啮齿类动物(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和非人灵长类常用动物,以及兔、犬、猪等用于科学实验和教学的其他动物。

2. 实验动物在品种选择上,除须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引发事件者,责任自负,本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实验动物购入后到实验使用前必须饲养于专用动物房内,专人管理;对于不同来源、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或同一来源、相同品种、品系而用于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必须分开饲养。

4. 如确实需要在实验室进行饲养、观察实验动物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实验室必须具备必要的专用房间和设备,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动物逃逸和环境污染。

5. 各实验室在做计划时要尽量合理安排时间,使实验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动物器官,节约实验动物,用尽可能少的动物做尽可能多的实验。

6. 实验中要爱护动物,不得任意肢解、虐待和采取其它野蛮的方式对待动物,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

7. 实验课完毕后,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统一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食用和出售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等。

8. 动物进行病菌、病毒实验后,必须有防止病菌、病毒传播的措施。垫料、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患病死亡后,应查明原因,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9. 本条例未列事项,必要时请参照《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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