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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医学院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1 点击数: 【字体:

深圳大学医学院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一般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一般设备的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以物品类别划分,一般设备是指除教学仪器、图书资料以外的学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家具、行政办公设备、食堂炊事用具、被服装具等。

2、以物品价格划分,以下一般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200 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为学校管理及向省教委上报统计数据范围。

(2)单价虽然在200 元以下,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

二、管理体制

我院一般设备管理工作分院、系(部、馆)两级管理。学校由主管院长负责一般设备配置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总的计划审批。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管理全校一般设备的职能部门。各单位由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般设备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一般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计划审批

添置一般设备,必须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分轻重缓急,精打细算,统筹安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每年12 月底前,由各单位填报下一年度一般设备添置计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根据下年度经费预算,进行一次性审批。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的计划要送财务处备案。若无特殊情况,非计划的一般设备添置,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拒绝办理,财务处亦有权拒绝付款。

四、采购、验收、报销

1、采购

经审批后的一般设备计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招标采购或指定使用单位派人参与采购。

2、验收

新购置和新增加的一般设备必须及时入库。仓库保管员对新购物品的质量、数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记帐入库,并填写入库单。采购员凭入库单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入帐。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接收入库,由采购者负责办理退货手续。学校新建房屋或其它建筑设施峻工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有关单位在参加验收的同时,并要做好房屋内部的一般设备登记工作。

3、报销 

一般设备验收后,凭入库单和发票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审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五、领发与管理

1、一般设备验收入库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批准执行的年度计划或采购计划,通知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到物资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2、调出我院的人员,应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物资设备清退手续;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出具证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所管理的一般设备每年组织一次核查。各使用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一般设备组织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工作。各单位的一般设备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如工作需要调动时,应指定接替人,由单位负责人办理一般设备移交手续,并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4、做好一般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工作是各单位和设备管理员应尽的职责。在一般设备年度检查评比和年终考核中,对一般设备管理、维护好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年终考核的一个方面学校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除给予批评处理外,还要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不低于折旧后的价值。赔偿费从有关单位创收费或劳务费中扣除。折旧价值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估定。

5、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进货日期顺序,(1)建立一般设备总帐;(2)建立一般设备分类分户帐,按使用单位建立分类明细帐和卡片;(3)用于创收的国有资产单独建帐。

6、各级一般设备管理员要加强责任心,做到记帐及时、准确,无漏帐、无错帐,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与使用单位帐目核对一次,使全院一般设备达到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

7、一般设备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工作变动,必须向下一任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工作变动人员的主管部门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要派员监交,交接中发现损坏或损失的,按本文第五条第四款精神办理。属个人责任的,由原单位进行处理。

8、一般设备的维修,新购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超过保修期的一般设备维修,由用物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物资彩供与维修中心具体负责处理。

六、一般设备的变动

1、一般设备的变动,系指一般设备调拨、报废、报损、报失、变卖、外借等。变动必须逐级申报,最后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

2、一般设备原则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一般设备带出校外。一般设备对外租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租借费。外借后返还原单位的一般设备,如发现损坏、拆换、错还的,按本文第五条第四款精神追究出借单位责任。

3、一般设备的报废、报损、变卖、折价处理等必须经过组织论证和技术鉴定,并履行申报批准手续,其批准权限按单价分为:

(1)1000 元以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2)1000-10000 元批量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3)1万元以上批量设备或 5000􀀁元以上单项设备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定后由主管院长审批。

4、一般设备的变卖、折价处理、废品处理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负责,按本文有关条款办理,金额上交学校,并注销资产帐目。

5、一般设备的报废、报损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经论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长或主管院长根据权限批准后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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