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说明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制发。
二、《协议书》严格按照毕业生人数发放,毕业生人手一份,涂改、复印无效,不得转借。考博及出国类毕业生,其《协议书》应在拿到通知书或签证之后,由学院收回;延期毕业生的《协议书》可由学院暂为保管。
三、《协议书》一式4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就业意向后,由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所在学院(部)及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填写并盖章。第一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二联上交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联由所在学院留底,第四联交毕业生本人保管。
四、《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法律凭证,协议一经签订,无特殊原因,双方不得违约。
五、协议书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学校即视为协议生效,并根据协议书办理相关就业派遣手续。六、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要解约的,应先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并持原签约单位的书面解约函、原4联《协议书》及本人改签申请,经学院签字认可,到研究生院办理改签手续。
七、毕业生单方面违约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八、毕业生的《协议书》因被盗或遗失(如已签约,同时按第五条处理)等原因需要补发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遗失详情并声明因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经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签字,方可予以补发。
未尽事宜,请致电研究生院进行咨询。
电话:267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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