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
深大〔2017〕153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17年7月1日
深圳大学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会议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文件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集中管理核算的全部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内管理会议。
国内学术会议指与教学、科研活动等直接相关的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交流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学术年会、学术例会、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等会议, 举办国际会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国内学术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包括工作总结会、工作布置会、工作交流会、工作座谈会、工作评审会等。
第四条 各会议举办者在举办会议时,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节约费用支出,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条 各会议举办者在举办会议前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学校自动化办公系统(OA系统)申报审批,其中国际学术会议必须通过外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批,根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会议举办者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 各会议举办者举办的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 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 1天。
第七条 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举办。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市内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住宿,严禁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设备租赁费等。
第九条 会议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
国内学术会议 | 750元/人·天(含餐费上限180元/人.天) |
国际学术会议 | 1200 元/人·天(含餐费上限350元/人.天) |
国内管理会议 | 550元/人·天(含餐费上限150元/人.天) |
综合定额里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设备租赁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使用学校会议室、礼堂、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应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向学校缴纳租金费用。
综合额度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目负责人应在综合额度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但必须事前报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对照学校相应标准予以报销。
(二)速记费、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赁费。
第十一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以现金方式结算的支出需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管理制度,据实报销会议费。
各会议举办者对举办的会议承担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当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第十三条 严禁各会议举办者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会议举办者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提供高档菜肴,除另有规定外,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场地不摆花草;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借会议之名旅游。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办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 | 校领导、档案馆。 | |
深圳大学党政办公室 | 2017年7月14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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