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深大〔2017〕154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17年7月1日
深圳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文),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集中核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教职工出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应根据公务的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岗位等级对照表见差旅费附件1)乘坐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未按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下表1和表2。
表1:适用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
|
人员范围 标准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
一类 |
院士及 相当院士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凭据 报销 |
二类 |
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含管理三、四级人员,行政正厅、副厅级及相当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三类 |
其他人员(含管理五级以下人员,行政正处级以下及相当人员) |
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表2:适用于使用科研经费(指在学校科技部和社科部立项管理的纵向及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
人员范围标准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
一类 |
院士及 相当院士 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凭据 报销 |
二类 |
专业技术岗二级以上 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公务舱 |
凭据 报销 |
三类 |
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含管理三、四级人员,行政正厅、副厅级及相当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四类 |
其他人员(含管理五级以下人员,行政正处级以下及相当人员) |
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一)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符合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陪同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随行人中可以一位陪同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使用科研费出差,乘坐飞机当天往返,且符合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可选择飞机公务舱。
(三)第三类及第四类中具有副高职称的人员使用科研费出差,因健康原因或因其他突发情况等特殊原因,事先经所在二级单位领导批准,报账时应附上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情况说明,可按照上一级别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四)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主持或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五)出差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等级乘坐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但在晚上8时至次日上午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卧铺(含动卧、全列软席列车的软卧等,不得为两人包厢),按照相应票价予以报销。
第七条 因公产生的城市间交通原则上不得自行签转或退票。因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费用,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在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实行定额控制,住宿费标准见《深圳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表》(差旅费附件2),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同时,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由第三方代订代开住宿票据的,必须附上代订单位提供的代订清单。
第十三条 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主持或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出差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发地到出差始发机场、车站,目的地机场、车站到出差目的地往返的车费可以凭票报销(可以乘坐出租车)。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在出差结束后在4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确因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入差旅费科目。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其他单位负担 的,不得申领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级别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申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工地勘察、工程现场调查、项目现场检查验收、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按级别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申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只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但没有住宿费票据,且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不得申领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如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没有取得票据但能提供住宿费票据的,必须凭登机牌等有效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按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不得申领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举办单位收取会务费且举办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伙食补助费按在途自然天数计发,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申领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申领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或地区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原申请公务活动实际时间和规定标准申领。若因私活动时间超过7天(含7天),全程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申领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不得报销与自驾车有关的加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汽车费用。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出差活动原则上不允许租车,确需租车的,应事先报二级单位领导审批。因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需要租车,且票据合规。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不再申领市内交通补助费;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不再申领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确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上述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可以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临聘人员及博士后因科研项目需要出差的,如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按照专业技术职称对应的差旅费标准执行,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项目研究如因业务需要出差的,应尽量控制学生人数和出差天数,尽量选择普通的交通工具和安全、经济的宾馆住宿,所发生的差旅费,最高参照“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虚假审批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岗位等级对照表
校聘岗位等级 |
对照岗位等级 |
||
教
师
岗 |
教授二级 |
102 |
专业技术岗位二级 |
教授三级 |
103 |
专业技术岗位三级 |
|
教授四级 |
104 |
专业技术岗位四级 |
|
副教授一级 |
105 |
专业技术岗位五级 |
|
副教授二级 |
106 |
专业技术岗位六级 |
|
副教授三级 |
107 |
专业技术岗位七级 |
|
讲师一级 |
108 |
专业技术岗位八级 |
|
讲师二级 |
109 |
专业技术岗位九级 |
|
讲师三级 |
110 |
专业技术岗位十级 |
|
助教一级 |
111 |
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 |
|
助教二级 |
112 |
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 |
|
专 业 技 术 岗 |
正高级三级 |
103 |
专业技术岗位三级 |
正高级四级 |
104 |
专业技术岗位四级 |
|
副高级一级 |
105 |
专业技术岗位五级 |
|
副高级二级 |
106 |
专业技术岗位六级 |
|
副高级三级 |
107 |
专业技术岗位七级 |
|
中级一级 |
108 |
专业技术岗位八级 |
|
中级二级 |
109 |
专业技术岗位九级 |
|
中级三级 |
110 |
专业技术岗位十级 |
|
初级一级 |
111 |
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 |
|
初级二级 |
112 |
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 |
|
员级 |
113 |
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
附件2:
深圳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地区 |
住宿费标准 |
||||
院士 及相当于 院士人员 |
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含管理三、四级人员,行政正厅、副厅级及相当人员) |
专业技术岗七级及以上人员(含管理五、六员,行政处级及相当人员) |
其他人员(含管理七级以下人员,行政正科级以下及相当 人员) |
|||
1 |
北京市 |
1100 |
750 |
600 |
500 |
|
2 |
上海市 |
|||||
3 |
广州市 |
|||||
4 |
三亚市 |
|||||
5 |
其他 |
900 |
600 |
550 |
450 |
抄送: |
校领导、档案馆。 |
|
深圳大学党政办公室 |
2017年7月1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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